一、在德国使领馆申请结婚登记的条件
1、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均为中国公民,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关于结婚的各项条件;
2、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是居住于德国(在德合法居留有效期1个月以上);
3、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驻德使领馆自愿提出申请;
4、有效护照及在德合法居留(有效期1个月以上)原件及复印件;
5、在德居住地户口登记机构(Buuml;rgeramt, Rathaus, Meldebehouml;rde)最近三个月出具的注明婚姻状况(Familistand)的居住证明(Meldebescheinigung/ Aufenthaltsbescheinigung)原件及复印件;
6、大二寸(6cmx4cm)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3张(如欲办理德文结婚公证,须另提交同样照片2张);
7、再婚当事人须提交离婚证、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及生效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若有关判决书系国外法院作出且离婚另一方为中国公民,属缺席判决或判决时离婚另一方居住在国内的,须提供我有关法院裁定承认该外国法院判决的民事裁定书原件及复印件;丧偶当事人须提供原配偶死亡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8、在领事官员面前亲自填写并签署《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9、当场宣读本人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10、符合结婚条件的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印”处签名或捺指印并当场领取结婚证。
二、办理时间及费用
1、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并领取结婚证;
2、婚姻登记免费。申请人可根据需要自主决定是否办理德文结婚公证,每份15欧元(特急50欧元,加急40欧元)。
三、注意事项
1、驻德使领馆办理的结婚证,不得任意拆装或涂改。如因当事人自行拆装或涂改文书引起的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2、驻德使领馆办理的婚姻登记的效力受德国法律法规的影响。如德国调整相关法规,不再承认外国驻该国使领馆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可能会影响中国公民在当地或申办外国签证时正常使用使领馆颁发的婚姻证件;
3、驻德使领馆与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婚姻登记和颁发的结婚证具有同等效力,但由于护照是中国公民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使用的以及颁发的婚姻证件上显示的均为护照信息。
当事人持驻德使领馆颁发的婚姻证件在国内办理事务时,常被要求提供证明婚姻证件与国内身份证持有人为同一人的材料。为避免给当事人日后回国办理事务造成不便,请结合自身情况,充分考虑日后使用需求等,可适当选择在德国当地、国内婚姻登记机关或驻德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4、根据德国相关法律规定,驻德使领馆不受理领事离婚。
5、请于当日11:00前交齐婚姻登记申请材料。
四、收费方式及办证时间
驻德国使领馆只接受银行储蓄卡(POS机刷卡),不接受现金、支票和信用卡。
五、不接受邮寄办证申请,不提供回邮服务。